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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教研教改项目

防灾科技学院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修订)

作者: 时间:2021年06月15日 16:15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各类本科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项目(以下简称“教研教改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确保教研改革项目建设取得实效,同时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本科教学研究,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研教改项目是指由我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管理人员承担的教育部、教育厅和学校组织实施的各级各类本科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

第三条 为鼓励和支持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的开展,学校实行立项制度,并设立教研教改专项经费。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立项原则

(一)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应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对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研究目标。

(二)教改项目要符合学校总体建设思路,在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前瞻性的同时,还必须注重已有改革成果的继承创新,使教学研究更好地服务于学校教学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项目选题要围绕我校教学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热点及重大、迫切的实际问题,对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

(四)项目研究要有理论依据和学术价值,前期论证充分、目标明确、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可行,且已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能取得较好的预期效益。

第五条 立项范围

主要范围包括学校办学思想与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验、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教学资源共享、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教学管理信息化与教学质量保障、教学特色培育、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改革研究与实践。

已经申报为科研项目或已经获得同级建设资助的项目、奖项不重复立项。

第六条 申请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我校在职在岗的教师、教学辅助和管理人员;

(二)申请人每年只允许申请一个负责主持的项目;

(三)申请人必须切实负责项目的实施,未从事实质性研究的申请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项目;

(四)项目组成员结构及分工合理,原则上项目组不超过5人。

第七条 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报。高等教育研究所发布教研教改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项目负责人参照立项指南和申报通知填写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初审。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要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查,避免相同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书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统一送交高等教育研究所。

(三)项目评审。申报项目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学校组织校内、外相关学科专家,根据项目建设要求或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综合评议项目的研究价值、预期成果、推广应用等情况确定等级,原则上重点项目不超过当年项目总数的20%。

(四)批准立项。高等教育研究所对专家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主管校长审批。批准立项的教研教改项目以学校文件的形式公布。

(五)批准立项的项目,均需签订《防灾科技学院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任务下达、项目管理及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 省级以上的教研教改项目原则上应在校级项目基础上遴选申报。

第九条 为发挥项目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实际作用,研究时间一般应在一到两年。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本科教学改革项目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制定本科教研教改项目建设规划,实施方案或立项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安排项目检查验收与成果鉴定,以及项目交流与成果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是项目的具体责任单位。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确定本科教学研究与改革建设的整体思路和规划,并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的指导、检查与监督,为项目开展提供良好的研究环境与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实施,制定项目研究方案,组建项目研究团队,合理安排工作进度,保证项目研究质量。按照申报要求提交项目年度工作报告、成果报告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若因项目成员工作变动等因素必须做相应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高等教育研究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了解和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度、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成员参加研究的情况,教改实践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等。中期检查表等相关材料,报送高等教育研究所。

第十六条 对不按计划建设、无成效的项目,学校可视具体情况,采取限期整改、合并、暂停拨款以及撤销立项等方式处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期满的项目均需进行验收鉴定。验收与鉴定工作由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完成《防灾科技学院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项目任务书》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并按要求提交《项目研究总结报告》、《结题验收表》以及其他可以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结项时按照不同类别要求须提交的材料:

(一)重点项目类:

1.研究报告1份;

2.核心刊物论文1篇或公开发表的论文2篇;

3.研究成果须在职能部门实践1年以上,有明确方案或学校形成的相关制度和文件;

4.工作报告1份;

5.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的其他结题材料。

(二)一般项目类:

1.研究报告1份;

2.至少1篇公开发表的论文;

3.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的其他结题材料。

(三)专项项目或委托类项目以发布的建设要求和项目任务书要求为准。

(四)推荐为省级以上的校级教研教改项目,可直接认定结题,不再参加学校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与鉴定工作主要采用专家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省级项目结题验收本校专家不得超过二分之一,组长由校外专家担任。

第二十一条 通过验收结题的项目,学校颁发结题证书,研究结果存入有关教师的业务档案。

第二十二条 因故不能如期结题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由负责人提出延期申请,经高等教育研究所同意后可延期1年。延期1年仍未能结题的项目作撤项处理,取消该负责人在未来两年内申请、主持新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限于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内容,由项目负责人按经费预算计划使用。

第二十四条 教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严格控制在以下范围:

(一)用于项目研究的国内外调研、相关教学会议交流的住宿费、会务费和培训费等,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总额的30%;

(二)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编印、翻译以及必要的图书、教学软件等资料的购置费,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0%;

(三)专利申请费,论文、著作等出版费,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总额的40%;

(四)必须的办公用品、耗材等费用,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0%。

第二十五条 经费使用及报销程序严格按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和劳务费以及与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防灾科技学院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防科发教〔2013〕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