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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防灾科技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0年11月10日 15:51 点击数:

防灾科技学院

防科发教【2009】71号

 

防灾科技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防灾科技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10月27日院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防灾科技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推进我院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及河北省关于教学成果奖励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人员条件

(一)凡我院在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研究人员均可以个人或集体的名义进行申报;

(二)与外单位合作产生的成果,其主持人必须是我院职工;

(三)成果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直接并始终参与成果方案的设计、研究和实施过程,并做出了主要贡献;

3.直接承担教学、管理或教辅工作,并在本单位连续工作2年以上;

4.近2年内,主要完成人均未发生教学事故;

5.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得超过5人。

二、成果内容要求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探索人才培养模式、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或实验技术、因材施教、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推动教学改革、加强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师资及学风等教学基本建设、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开展教学评估、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四)申报的教学成果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及研究中产生的具体的物化成果;

2.必须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新性、实效性和示范性作用;

3.必须经过2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具有推广和使用价值;

4.有反映教学成果的研究报告或省级以上刊物正式发表的论文;

5.原则上应属院级及以上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立项项目;

6.曾经获得过各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要有新的发展和突破,方可再次申报,评奖时只对其新发展的部分进行评审,按该部分水平确定其能否获奖及获奖等级。

三、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学院每两年组织一次院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受理及评审时间一般安排在11-12月份。

(二)成果第一完成人应认真填写《防灾科技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按条件要求和内容要求对申报成果进行认真审查筛选,择优推荐,并签署明确意见,于规定日期前报送教务处。

(四)教务处负责对所申报的成果及主要完成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优秀教学成果奖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按《防灾科技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审。

(六)评审通过的奖励项目,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院务会审议。

(七)院务会审定通过后,向全院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入围成果持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10日(日历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公示期满,正式发文后生效。

四、评审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按成果情况、推广范围和实际效果,学院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特别优秀者可授予特等奖。各奖励等级的评审标准为:

特等奖: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和明显突破,实践上取得显著效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或省内处于领先水平;

一等奖:理论上有较大创新,实践上取得明显效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有重大贡献,在省内处于先进水平;

二等奖:理论上有创新,实践上取得较好效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较大作用,在院内处于领先水平;

三等奖:理论上有价值,实践上取得效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明显作用,在院内处于先进水平。

(二)获院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学院分别按特等奖10000元、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优秀教学成果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纳入相关的考核指标体系。

(四)对符合省级、国家级奖励的成果,学院将积极推荐上报上一级奖励。

五、其它事宜

(一)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学院将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按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乃至行政处理。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