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章程(修订稿)
序 言
防灾科技学院始建于1975年,原名国家地震局天水地震学校。1983年更名为国家地震局地震学校,1985年更名为地震技术专科学校,1992年更名为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2006年更名为防灾科技学院。2012年成为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
学校立足防灾减灾事业需求,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以培养防灾减灾专门人才为根本使命,秉持“崇德博智、扶危定倾”的校训,传承“自强不息、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团结奉献”的学校精神,弘扬“仁爱、严谨、俭朴、担当”的优良校风,努力建设高水平防灾特色大学,致力成为国家防灾减灾人才培养的核心基地、科技创新中心、文化辐射中心和信息交流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防灾科技学院,中文简称防灾学院,英文全称为Institute of Disaster Prevention,英文简称IDP。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通州区八里桥迤东,在法定住所以外的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街465号等地设有教学、实习、实训场所。
第四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主管。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服务国家防灾减灾战略需求,面向防灾减灾科技前沿和监测预测、灾害防御、应急救援、灾后恢复重建等领域,培养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以防灾减灾教育为特色和优势,以工学为主,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七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在职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八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形式,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参与国际科研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九条 学校可为促进防灾减灾科技进步、为有效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或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改革发展进行监督和指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任免;审核批准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检查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监督、考核或委托其他机构评估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对学校不当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罚等。
第十一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统筹系统内教育科技资源支持学校办学,创新办学模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制止任何侵犯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自主开展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依法确定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标准和颁发学业证书,依法确定学士、硕士学位标准和授予学位;
(六)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与交流、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
(七)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收入分配制度和薪酬体系;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聘、管理和解聘教职员工,评聘教职员工职务职级;
(九)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占有的资产;
(十)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与监督;
(二)制定办学质量标准,建立健全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改善,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公正评价教职员工的工作业绩和学术水平,公正评价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及操行;
(五)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履行内部控制责任,依法公开学校信息,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结构,实行中国共产党防灾科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防灾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党章、党内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总会计师以及内设组织机构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系部或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校定期评估系部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情况,保障和监督其依法运行。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赋予系部相对独立的管理权力,逐步建立遵从学校总体目标,引导系部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和群团组织,建设图书馆、档案馆、文体场馆、医疗单位、信息化管理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和教学辅助机构,各机构经学校授权、按规定程序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独立运行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与校外主体联合设置各类教育科研机构、科研基地和教学实习实践基地,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多种形式的实验室和实习、实践基地。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对重大事项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学校党委会、校务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党政联席会、书记办公会、纪委会是党委会的辅助决策会议;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是校务会的辅助决策会议。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党委会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 校务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由党委书记或校长召集并主持,是党政领导交流思想、交换意见、互通情况、协商工作的会议。
第三十一条 书记办公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负责研究、协调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党委日常工作和通报情况,并就日常党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副校长主持,负责根据党委会、校务会关于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并就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纪委会由纪委书记主持,研究落实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研究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第三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三四 系部是学校内部办学机构,是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对外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系部下可设研究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第三十五条 系部主任是主要行政负责人,对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系部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系部党总支(支部)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单位学生日常管理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保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支持系部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协商或决定系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及学生工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
(二)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总结;
(三)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与废止;
(四)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与重要举措;
(五)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重大项目申报和收入分配方案;
(六)干部推荐、人事调配、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
(七)教职工培训、考核、奖惩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八)招生就业等重要的学生事务工作;
(九)安全与稳定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十)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与系部享有同等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实行校系两级学术管理制度,在系部设置分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分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和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一般由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教学决策咨询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在系部设立分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能。分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和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汇报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审议和论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改革方案、重大教学事故认定等事项;
(二)审核、通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设施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进行评估、审定和指导;
(三)参与评审、推荐和鉴定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各类教学奖励等;
(四)督促、检查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研究决定教学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处理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的申诉案件;
(六)审议学校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管理机构,享有与授予学位相关的权限。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根据需要设副主席若干名。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系部设置分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能,分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听取分委员会年度工作汇报和工作计划并提出意见;
(三)审查申报增列、调整学位授权专业、学科点;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异议的问题和其他问题;
(五)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
(七)受校长委托,对其他相关工作提出咨询性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四十六条 各委员会会议均由委员会主任委员(主席)主持,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是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由主管部门、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代表,校外著名专家、杰出校友代表组成。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全体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学校教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并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
(二)听取并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三)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依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六)听取、审议教代会提案,监督审议通过的提案落实情况;
(七)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情况,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应提交教代会的其他事项。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校系(部门、单位)两级教代会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学校建立和完善校系(部门、单位)两级工会制度。
第五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统一战线团体在党委领导下依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团员代表大会是共青团防灾科技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团员参与团内事务,行使民主权利,讨论决定团内重大问题的基本形式。
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引导和组织作用,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负责选举学生委员会(简称学生会)、研究生委员会(简称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三条 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按照岗位职能和工作任务的不同,分为专业技术人员(含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第五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其中,教师同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工勤技能人员实行技能等级制度。
第五十五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报酬、医疗、休假、保险等福利待遇;
(二)按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平等使用公共资源;
(三)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平等拥有进修、培训和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机会;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人民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忠诚学校,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三)敬业爱生,勤奋工作,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职;
(四)遵守职业规范和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五)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员工的思想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及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人员聘任解聘、晋职晋级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奖惩及退出机制,对在学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水平逐步改善教职员工工作、学习条件,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学习生活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 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重新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 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并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等奖励与资助;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客观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标准后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依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社会服务等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教学改革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完成规定学业;
(二)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友爱互助;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诚实守信,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及社会资助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尊重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支持并保障学生依法依规成立学生团体,并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六十五条 对于不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经费、资产及其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形式为辅,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八条 学校本着“勤俭办学,厉行节约”的原则,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与使用效益。
第六十九条 学校科学规划和实施基本建设项目,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管理和保护校名、校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经营管理,对外投资收益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工作依法接受校内审计部门、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三条 学校积极履行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责任,为防灾减灾行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样化的教育和科技服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国际组织的沟通联系,开展全方位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实体,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发展。
第七十五条 依托学校防灾减灾学科门类齐全的优势,为社会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为建构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参与学校建设搭建平台,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校友是支撑学校发展的宝贵资源和重要力量,包括在防灾科技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基金会法人地位的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募集资金、捐赠项目管理及基金管理。
基金会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实施税务监督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主动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与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九条 学校徽志整体构型设计为地动仪,主色彩为蓝色(C100 M91 Y0 K0),外环上方为中文校名,下方为大写的英文校名。中间是徽志主体,标识中“双手托举地球”,象征呵护、希望与责任;标识中“打开的书”标志学校的教育、文化属性;中间的“1975”,代表学校创建的时间。
第八十条 学校徽章为印有徽志的圆形金属证章。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长宽比例为3:2,正中为中英文校名及徽志,色彩按照学校视觉识别系统规定的标准色和辅助色设计。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9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经校务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依据的国家法律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等发生重大事项变化时,应对章程进行修订。
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六条 学校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