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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年12月06日 15:45 点击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政法厅[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高校章程制定办法》)已经发布,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高校章程制定办法》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全面规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的原则、内容、程序以及章程的核准与监督执行机制,是高等学校开展章程建设、实施依法治校,促进科学发展的行动指南和实践纲领,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做好《高校章程制定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特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织、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工作。各地、各高等学校要以多种形式组织展开、积极参与《高校章程制定办法》的学习培训和章程建设的研讨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的主要领导要亲自参加学习、讨论。要以此为契机,形成推动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大学习、大讨论。通过学习宣传,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章程建设在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推动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和重要作用,提高教育部门、高等学校及各相关方面参与章程建设的积极性、自觉性;要深化对《高校章程制定办法》目的与宗旨的认识,从原则、内容、程序和效力上准确把握《高校章程制定办法》条文的内涵,切实提高开展高等学校章程建设的能力。  

二、全面部署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各地要全面调查高等学校章程建设的现状,对照《高校章程制定办法》的原则与要求,组织高等学校深入分析目前在章程建设方面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指导高等学校明确章程建设的方向、程序与时间表。在此基础上,编制本地方高等学校章程建设的实施方案与工作计划,推动所有高等学校在2012年内全面启动章程制定或者修订工作。中央部门各直属高校已经制定章程的,要根据《高校章程制定办法》,重新对现有章程的内容、程序等进行审核和修订;尚未制定章程的,应当确定工作时间表,尽快组建章程起草组织,启动章程制定工作。  

三、做好章程制定的分类指导与试点工作。各地要按照分类指导、试点推动、突出特色的原则,研究制定分类指导的方案与实施意见,根据实际,确定若干有代表性的高等学校,作为章程建设和现代大学制度的试点高校。要依据《高校章程制定办法》,主动参与试点高校的章程制定工作,具体指导这些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法制统一、改革创新和自主管理的原则,开展章程建设,尽快形成具有示范和推广意义的成果。教育部将重点指导和推动现代大学制度试点高校开展章程建设工作。  

四、建立健全章程核准程序与机制。教育部将按照《高校章程制定办法》的规定,组建由教育部及相关部门领导、高等学校管理者、社会知名人士和有关专家组成的章程核准委员会,成立由主要部领导任组长的高等学校章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建立内部章程核准机制,最迟于2012年9月底前,正式受理有关高等学校章程的核准申请。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组建本地方的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建立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内部的章程核准机制与程序。  

五、进一步推动高等学校的依法治校工作。依法治校、依法办学是近年来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一条成功经验。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的基本依据和具体表现。因此,各地和中央部门、各直属高校要以推动章程建设为契机,进一步推动高等学校的依法治校工作。高等学校要将组织开展好章程建设作为近期依法治校的一项重要工作,对照《高校章程制定办法》的要求,认真清理和修改校内的各种规章制度,完善内部决策及监督机制,依法推进内部治理结构改革,健全师生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落实民主监督制度,形成以章程建设系统梳理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推动学校整体改革,实现依法治校的良好局面。  

各地和各直属高校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请于2012年6月30日前报我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